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交通工具如符合免徵規定,須檢具下列證件,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減免手續。
身心障礙者本身領有駕駛執照:<以每人1輛為限>
- 申請書一式三份(加蓋申請人印章即車主印章)
- 身心障礙手冊
- 身心障礙者之駕駛執照
- 身心障礙者之行車執照
- 身心障礙者之身分證
- 車主印章
(1) 以上證件登記地址均需相同且必須檢具正本備查
(2) 駛執照吊扣中不受理申請,須俟駕照領回後,始受理申請免稅。
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無駕駛執照時:<以每戶1輛為限>
- 申請書一式三份(加蓋申請人印章即車主印章)
- 身心障礙手冊
- 行車執照
- 戶口名簿(身心障礙者與車主須設籍在同一戶籍內或同址分戶之親屬)
- 車主印章
◎以上證件均必須檢具正本備查,且登記地址需相同
◎徵期前和徵期中申請者,需先完納當年一月一日起至申請前一日之稅額;徵期
後已繳納全年稅額者,請攜帶已繳納稅單收據正本至本局辦理免稅及退稅手續。
*以上有關證件均須備妥正本(驗畢歸還),影本附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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