Saturday, November 16, 2013

追徵、追繳、抵償

追徵、追繳、抵償為現行刑法承認的從刑。
追繳:因犯罪所得之物,因沒收時已不存在,命其繳納不足部分。
追徵(價額):因犯罪所得之財物金錢,因沒收時已不存在,命其繳納相當價額。

抵償:因犯罪所得之財物為金錢,因沒收時已不存在,命其以其他財產抵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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